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共同印发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1995]5号)同时废止。与原规定相比,新“办法”的变化主要有:
一是突出了就业导向。规定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并将残疾军人首次纳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计算范围;强化了对小微企业的支持,规定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代替原办法中的社会平均工资作为保障金计算基数,减轻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负担。
二是规范了征收流程。明确了保障金的单一征收主体为地方税务部门;建立了财政、税务、残联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保障金征缴工作机制;细化了保障金征缴周期、征缴办法、减免程序、催缴手段、欠缴处罚等,确保政策可操作。
三是扩大了使用范围。细化了对多种就业形式的扶持措施,新增加了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低收入就业残疾人补贴及农村各种形式生产劳动的扶持内容。
四是提高了使用透明度。要求各地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各个环节公开、公正、透明。